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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援助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4-29 10:30: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援助的优惠政策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一般被称作困难高校毕业生。他们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关乎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幸福。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并制定了一些扶持政策。

(一)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013年起,对吉林省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2016年起,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

    1,发放对象和范围:吉林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及在校期间获得过(一次以上,含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含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2019年起针对2020届毕业生,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

    2.发放原则和标准坚持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按1500/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求职补贴,学习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800元求职创业补贴。

    3.申领发放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各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免收相关费用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三)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对省属以下普通高校中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到省内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1,代偿范围:省属以下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研究生) ,到省内乡镇(不含市区街道)以下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各办所、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就业3整年以后,可按规定申请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代偿标准及资金来源:代偿标准为每年6000,采取分年度代偿的方式,根据其在基层就业年最高代偿3,所需资金由高校所属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3.申请程序:2013年开始,每年930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其就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

()通过公益岗位优先安置

    对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