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等6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吉发〔2024〕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等6项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健全工作促进机制。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强化统筹部署,落实“一把手”工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合力推动政策落实。强化主体责任,人社、教育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拓展就业岗位,强化就业指导,搭建就业平台,营造平等就业环境,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提供个性化、精准化、便捷化的就业服务。
三、强化资金保障监督。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省级就业补助资金,按要求落实本级补助资金,确保高校毕业生各项政策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不打折扣。科研助理生活补贴、就业生活补贴、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创业补贴、创业奖补、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和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等补贴,从地方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其中,科研助理生活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其他补贴,省与长春市按照5:5,与榆树市、舒兰市、梨树县、东丰县和江源区按照7:3,与其他市县按照6:4比例分担。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各项政策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的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并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各项补助标准。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强化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和解读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监测反馈机制。各地要建立科学的政策评估反馈机制,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政策目标得以实现。
各地在落实《若干措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
1.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2.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实施细则(暂行)
3.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4.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5.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6.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